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
上诉人孙XX与上诉人沈阳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均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石瑷丹、代理审判员程慧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XX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上诉人沈阳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XX、上诉人沈阳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孙岩、上诉人沈阳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孙XX负担5元,上诉人沈阳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丽
审判员石瑷丹
代理审判员程慧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思宇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