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副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xx、王x,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女。
上诉人沈阳东副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大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开庭审理前,上诉人沈阳东副超市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东副超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沈阳东副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东副超市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谢宏
代理审判员李春野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艳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