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年5月30日
地点:株洲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审判员:徐定生
书记员:陈璧君
原告:马某
被告:胡某。
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和好;
二、夫妻双方应互相信任,互相体贴,互相交流、沟通;
三、双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教育好子女;
四、在家庭中,有事要共同商量,经济民主,要精打细算;
五、如不能继续维持,双方任何一方仍有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定生
2012年5月30日
书记员:陈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