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沈中民三初字第XX号
原告:符XX,女,汉族,住沈阳市X镇
被告:秦XX,女,汉族,住铁岭市X镇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蒋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住开原市。
被告:白XX,女,汉族,住开原市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程XX,代XX,律师。
原告符XX、秦XX诉被告白XX、李XX企业出售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主审),审判员关兵、赵某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符XX、秦XX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符XX、秦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XX、秦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符XX、秦XX负担。
审判长曹岩
审判员关兵
审判员赵某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贺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