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女,1971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展某,男,1971年8月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告许某与被告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30日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0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2006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两月被告外出不归,2007年4月原告出车祸,被告仍不归家,现要求离婚,双方再婚前子女归各自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4月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无子女,后被告外出至今不归,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有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仍长期外出不归,双方互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准予离婚。双方各自子女归各自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展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朝晖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