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霞浦县X乡……
被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X镇……
被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协商一致并已妥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XXX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