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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霞浦县X乡……

被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X镇……

被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协商一致并已妥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XXX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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