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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略)。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及被害人(略)属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0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本公司豫x号8路中型普通客车,沿开封市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东京大道与西环路交叉口向西转弯时,与被害人和XX(男,X年X月X日出生)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东京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环路口向左转弯时,发生碰撞,致和XX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0年7月28日,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协议,由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者之母段XX扶养费、死者之女和一X抚养费、精神损失费、死亡慰抚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并已履行完毕。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血醇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尸检报告,接处警信息表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由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新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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