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住所地为××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市××区××××××××厂内。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株洲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0)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于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就管辖异议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蓉
代理审判员罗慧虹
代理审判员成静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汪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