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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龙华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印务)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谷风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风图书)、翟某、彭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龙华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村。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谷风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街X号房中房宾馆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郜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龙华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印务)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谷风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风图书)、翟某、彭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华印务的法定代表人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某,被上诉人谷风图书、翟某、彭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郜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童铸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闫琼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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