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XX,系辽宁法意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X公司Z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男。
原审第三人:沈阳Y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沈阳X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X公司Z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沈阳Y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于民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苋硎罄溃ㄒ榉勺铣楹ヒ桑笥猩迸茉懿=蔚笕猩づ⒊鞑笾螅猩迸茉壑o、代理审判员姚军参加评议。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阳X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X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周&x
代理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