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千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辽宁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X号汇创国际广场1005/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千某与被上诉人郑某、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1)沈高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白凤岐(主审)、代理审判员刘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千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千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千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上诉人千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倩
代理审判员白凤岐
代理审判员刘冬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任江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