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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39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上诉人沈阳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沈阳xx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xx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xx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沈阳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丽

审判员白丽萍

审判员王大鹏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宏晔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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