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
上诉人赵XX因与沈阳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法库县人民法院[2010]法民大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关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曹岩、代理审判员张维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赵XX向原审法院提供加盖被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公章的借据主张被上诉人向其借款40万元,原审法院应当对该借据的效力予以审查。关于款项出借情况,因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供了新的证据,故应查清借据所载明款项的实际交付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法库县人民法院[2010]法民大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法库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上诉人赵XX。
审判长关兵
审判员曹岩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贺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