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XX服务中心。
上诉人魏XX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XX于2011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魏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上诉人魏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兵
审判员曹岩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贺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