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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12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上诉人颜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XX于2011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颜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颜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上诉人颜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兵

代理审判员丁玉红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艳超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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