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决定书
[2011]沈中立刑监字第X号
原审被告人刘××抢劫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6日作出(2005)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沈刑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0月28日,罪犯刘××因漏罪(涉嫌抢劫犯罪)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解回审理。2011年6月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大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0月24日,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发出检察意见函,认为刘××隐瞒抢劫余罪,应视为无悔改表现,建议撤销对其减刑裁定。据此,本院减刑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