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苑某,男。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某,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上诉人夏某、苑某为与被上诉人沈阳市X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经开民初字第88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某、苑某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某、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夏某、苑某撤回上诉。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交纳422元,由上诉人夏某、苑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阃勑l
代理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潇元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