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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采取秘密手段某其邻居李xx放在自己家门口的红色大阳摩托车偷走,该车价值30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李xx的证言、失主李xx的陈述、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民权县公安局胡集派出所证明、民权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现场照片及被盗摩托车照片、洛阳北易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证明、民权县杨林车行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退还,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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