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某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制造厂。
上诉人沈某与被上诉人沈某某制造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沈某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关长春
代理审判员孙玉明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