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满族,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某、代理审判员原宏斌参加评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卉
审判员赵某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