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利明,系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鸿恺,系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张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徐扬、高悦参加评议。在审理本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健
代理审判员徐扬
代理审判员高悦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淋茜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
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