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益阳市多能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益阳市多能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略)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平顶山市云阳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款人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炉信用社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3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益阳市多能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程昆松
审判员张莹
代理审判员王伴伴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焦俊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