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女。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傅学君,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新,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甲、孙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傅学君,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苟珊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