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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甲、孙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女。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傅学君,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新,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甲、孙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傅学君,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苟珊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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