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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与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x市X路xx号。

被告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人民x路x号。

原告李x与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经本院民二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x元,被告愿意在2012年1月1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

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李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仕钦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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