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桂阳县X村江边煤矿。
法定代表人谭某。
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某、桂阳县X村江边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元月17日,被告肖某为支付煤矿抽、排水电费,以自有的湘x号丰田牌轿车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同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13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被告桂阳县X村江边煤矿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利息4317元,并承担为实际债权的律师费5000元及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两被告辩称,借款属实,被告愿意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某自愿在2011年12月12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利息5791.5元;
二、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000元,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98元,减半收取1549元,诉讼全费1270元,共计2819元,由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当事人在协议内容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