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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华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容三中会计,住(略)。

被告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容县邮政局职工,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华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2月3日,被告向我借款x元,约定2010年3月3日还清,逾期则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仅还本息共计x元,至今尚欠我借款本息共计x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被告辩称,借款x元属实,但实际付款时只给付x元。借款时就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2500元。一个月逾期未还款则按日利息100元计付利息。现我已实际还款x元,因日利息100元不可能也不合法,故我实际只欠原告5000元本金。现因经济周转困难,要求迟延还款并按银行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3日,被告万某立据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2011年3月3日还款。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李某多次催讨,被告万某分别于2010年3月27日还款x元、6月28日还款5000元、8月24日还款5000元、10月12日还款5000元、11月9日还款x元。后因双方就借款利息计算持异议且被告万某拖延还款,遂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万某定于2011年8月30日前偿还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977元(原借款x元,已还本金x元)及自2010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万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华平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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