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某诉被告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华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1月10日,被告向我购买玉米做饲料原料,赊欠玉米货款人民币x元,口头约定2011年春节后付清。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未付款。要求被告立即付清。被告辩称,拖欠x元玉米款属实,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及时付款,要求原告宽限,延期付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0日,段某从蔡某处购买玉米饲料,赊欠蔡某玉米款计人民币x元,为此段某立下字据载明,并口头约定2011年春节后付清。到期后,蔡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段某于2011年10月31日前清偿蔡某玉米货款人民币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段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华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