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女,34岁,土家族,无业,户籍地(略),现租住(略)。
被告朱某,男,43岁,汉族,下岗职工,慈利县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修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4月30日在慈利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朱某,现在慈利县金慈实小四年级就读。因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邹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婚生子朱某由被告朱某直接抚养,原告邹某红自2012年起每年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婚生子朱某年满十八岁止(定于每年的三月三十日前、九月三十日前各给付2500元);
三、原告邹某一次性给付婚生子朱某2011年的抚养费2000元(已经当庭履行完毕);
四、婚生子朱某仍属父母双方之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五、原告邹某享有对婚生子朱某每月探望的权利,被告朱某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邹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杜修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聂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