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绿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经开第八大街以东。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郑州绿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被上诉人郑州绿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乙
审判员马莉
审判员尤清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