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某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商丘市公安局副处级侦察员,1998年5月至2000年6月在梁园区分局挂职,任某某局长;2000年7月至2000年10月任某某警支队副支队长;2000年11月至2004年2月份任某某城县公安分局局长;2004年2月至2007年3月任某某园区公安分局局长。因涉嫌犯窝藏、包某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某拘留,因涉嫌犯包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0年6月13日经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曹某某、张某戊,河南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某(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丁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某逼供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包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荣、代理检察员李某某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丁某其辩护人曹某某、张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叶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04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丁某担任某某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乔某辛收受商丘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丰田花冠轿车一辆,价值x元(包某车辆附加税x元),后刘某丁某排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治安大队对商丘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予以照顾。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刘某丁某有资金551万元,房产四处,价值126.497万元,生活支出13.x万元,资产共计690.x万元,经被告人刘某丁某供线索查证其合法收入382.0149万元。被告人刘某丁某308.x万元不能证实其合法来源。
(三)刑某逼供罪
1、2005年5月4日,商丘市X区居民刘某某莲被杀害并被纵火焚尸,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成立“5.4命案”专案组,被告人刘某丁某某某指挥,后排查出被害人刘某某莲邻居丁某有作案嫌疑。2005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丁某排临时抽调干警梅某、赵某、沈某才与刑某队的蒋某等组成审讯组,后四人在被告人刘某丁某安排并参与下,在对丁某审讯过程中,采取殴打、捆绑等恶劣手段,对丁某实施刑某逼供,迫使丁某作出故意杀人的虚假供述,导致丁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盗窃、破坏电某设备、破坏公用电某设施被批准逮捕,“5.4”命案错误告破。2006年11月,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在侦破系列命案时,“5.4命案”真凶张学忠被抓获。
2、2005年6月26日,被告人刘某丁某张现领、戚某义(别名戚X)等人在自由曙光歌厅唱歌,因刘某某朋友戚某义与同在该歌厅唱歌的夏某的朋友张东升等数人发生殴斗,张现领被打伤,刘某丁某即命令梁园分局防暴、刑某、派出所等单位出动警力包某自由曙光歌厅,将夏某等带回刑某队,当夜将夏某以涉嫌寻衅滋事刑某拘留。后刘某丁某织温某等人成立专案组,将商丘市X路戚某义所提供的一处民宅作为办案地点,2005年7月1日上午将夏某从看守所外提至该处,刘某丁某领闫某仑、雷某己、马某等人赶到该处,对夏某进行殴打。
2005年7月14日,“6.26自由曙光”寻衅滋事案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范某被抓获后,专案组在戚某义所提供的民宅内对二人进行审讯时,被告人刘某丁某领张现领、雷某己、马某等人到场对二人实施殴打。致使夏某一审被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某年,二审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
(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09年12月下旬,被告人刘某丁某知,商丘市公安局要找涉嫌1999年在梁园区X乡故意伤害致死刘某某乾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河(已判刑)后,刘某丁某即通知王某河的亲戚某某某升(已判刑),并授意杨某某升联系王某河的女儿王某(已判刑)让王某河躲藏,后杨某某升和王某将王某河藏匿在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一出租房内。
(五)包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自2005年开始,张付振(已判刑)在商丘市X组织、领导丁某、李某某强、刘某某涛、胡某、蔡团结、张涛等骨干成员,以暴力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受雇于人,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2006年初,被告人刘某丁某某某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局长期间,张付振因参与多人寻衅滋事犯罪两次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抓获,因张付振系被告人刘某丁某好友陈某某忠所经营的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陈某某忠为张付振向刘某丁某情,在刘某丁某干预下张付振等团伙成员均没有受到刑某追究,致使该犯罪团伙坐大成势,最终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08年12月,张付振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他团伙成员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刑某追究。
2、自1999年以来,侯某军(已判刑)利用在商丘市X区开办的宋某武校为依托,有组织的实施帮人打架、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1999年6月18日,被告人刘某丁某任某某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副局长主管刑某工作期间,其司机王某峰(已判刑)因父亲王某河与邻居刘某某乾发生争执后找人教训刘某某乾,王某峰通过侯某军纠集刘某某波、卢某、王某光、李某某超(四人已判刑)、杨某某明(另案处理)到刘某某乾家对刘某某施殴打,致其死亡。案发后侯某军找到被告人刘某丁某情,在刘某丁某授意下,主办此案的干警温某(已判刑)在讯问中回避侯某军参与情节,并给李某某超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且不对当时的在逃人员刘某某波、杨某某明上网追逃,致使四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某犯罪嫌疑人长年逍遥法外,且侯某军团伙成员逐步壮大,所犯罪行逐步增多,逐渐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09年12月份,商丘市X组逮捕了以侯某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多名成员,被告人刘某丁某次打听侯某军关押情况,为使侯某军免受法律制裁,刘某某联系侯某军家人侯某等人促使其上访阻碍侦查。2010年11月30日,侯某军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某八年,其他成员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刑某追究。
(六)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8年底,被告人刘某丁某防身为名将雷某己(已判刑)非法持有的猎枪一支、猎枪子弹十发要走,非法持有,后交给其妻裴某庚(已判刑)保管,一个月左右后安排其侄子刘某某将枪归还给雷某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丁某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某逼供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包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某》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刘某丁某称:受贿罪不存在,因乔某辛的女儿乔某辛晶与我侄子刘某某谈恋爱,车是乔某辛个人给刘某某买的,与烟花爆竹公司没有关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的总资产中应去掉欠款114万元(欠妻妹70万元,李某某30万元、张原泰14万元),房产中有裴某庚的80万,也应去掉。我的合法收入有800多万。
刑某逼供罪,我没有参与刑某逼供,作为局长,我仅负领导责任。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我没有帮助王某河逃逸。是杨某某生给我打的电某,且是在王某河逃跑几个小时后,第二天杨某某生给我家修水管时说起王某河的事,我只是说王某河的事处理过了。
包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本就没有的事。陈某某忠说情我吵他一句,存在虚假证言,没有证据证明人是我让放的;前进派出所办的那一起,陈某某忠、南某河没有找过我,取保候审应有五个部门签字,在本案中并没有一人提出异议,该案前进派出所并没有按涉黑案件办理。关于侯某军案,侯某军被监视居住时做了虚假证言,我不知道温某是案件主办人,我没有做过任某某安排,我没有让温某给李某某超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且上网追逃是由刑某大队大队长批的,我没有分管该工作,侯某军案没有按涉黑案件处理,温某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刑。
非法持有枪支罪,我有责任,但我主动把枪摔坏,且枪在我手里不到一个小时,情节轻微。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丁某受贿罪不能成立:首先,对刘某丁“收受商丘市烟花爆竹公司轿车”的指控不能成立;其次,刘某丁某存在商丘市烟花爆竹公司可以利用的职权,对刘某丁“利用职务便利”的指控不能成立;最后,对刘某丁某商丘市烟花爆竹公司的生产经营上指示治安大队进行照顾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刘某丁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成立:1、起诉书指控刘某丁某有资产690.x万元。其中有五笔共计186.4万元(裴某庚50万、裴某庚20万、李某某30万元、张原泰14.4万元、裴某庚72万元)属于他人财产,应予扣除,刘某丁某个人实际财产应为504.x万元。2、刘某丁某合法收入共计614、471万元(刘某丁某资孟宪勇修路、盈利5万,经营字、画、玉总计56.8万,卖玉40万,卖字18万、卖画8.8万,投资蒋某国得利息101.4万,投资章华江某息72万、投资李某某长利息20万,经营电某收入30万,黄焖羊肉馆30万、乙肝诊所和外科急救中心192万,住院期间慰问金50多万,工资收入32.531万,出租房屋的租金14.74万,稿费10万)。
起诉书指控刘某丁某别对丁某和夏某、范某、李某某存在刑某逼供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没有任某某证据证明刘某丁某施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行为,因此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刘某丁某包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首先,刘某丁某该三起案件中并不存在故意包某张付振、侯某军的行为,起诉书的指控无事实依据。其次,起诉书指控刘某丁某有本罪,系适用法律错误。
起诉书指控刘某丁某法持有枪支的基本事实清楚,刘某丁某在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但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应不认为是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04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丁某担任某某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乔某辛收受商丘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丰田花冠轿车一辆,价值x元(包某车辆附加税x元),后刘某丁某排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治安大队对商丘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予以照顾。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丁某供述、证人裴某庚、乔某辛、何某、李某壬、戴某某、闫某某、吴某癸、刘某某、乔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某、侯某某、胡某某、裴某庚、郭某某、宋某某、杨某某证言;书证(1)关于商丘市公安机关和安监局烟花爆竹管理职能调整和职责分工情况说明;(2)商丘市代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爆竹物品销售许可证审批表;(3)机动车档案;(4)花冠车照片;(5)维修结算单;(6)罚没票据;(7)户籍证明、单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刘某丁某李某某枝名存款176万元,以王某名义存款16万元,张原泰、李某某长分别欠刘某丁某190万元、169万元,上述总资金551万元;房产三处,价值46.497万元;生活支出13.x万元。经被告人刘某丁某供线索查证其合法收入469.4149万元。被告人刘某丁某141.x万元不能证实其合法来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丁某供述及辩解;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李某某枝、郭某良、李某某枝名银行卡查询、存折复印件、王某某证言、王某名存折复印件、农行卡查询、张某某证言及借条、李某壬证言及借条、裴某庚、李某某、李某壬证言、华商世贸购房票据、杨某某证言及银行查询、建业半岛购房收据及刘某某寸、刘某某溪身份证、商丘市X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闫某某、刘某某证言;章某某、宋某某、孙某某证言、章华江某款条、时代广场证明、蒋某某、张某某证言、侯某某证言、王某某证言、裴某庚证言、闫某某、刘某某、李某壬及其妻王某某证言、李某壬、王某某、刘某某、赵某、孟某某、方某某、某某、刘某某、闫某某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三)刑某逼供罪
1、2005年5月4日,商丘市X区居民刘某某莲被杀害并被纵火焚尸,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成立“5.4命案”专案组,被告人刘某丁某某某指挥,后排查出被害人刘某某莲邻居丁某有作案嫌疑。2005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丁某排临时抽调干警梅某、赵某、沈某才与刑某队的蒋某等组成审讯组,后四人在被告人刘某丁某安排并参与下,在对丁某审讯过程中,采取殴打、捆绑等恶劣手段,对丁某实施刑某逼供,迫使丁某作出故意杀人的虚假供述,导致丁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盗窃、破坏电某设备、破坏公用电某设施被批准逮捕,“5.4”命案错误告破。2006年11月,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在侦破系列命案时,“5.4命案”真凶张学忠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丁某供述、被害人丁某陈某某、证人沈某某、蒋某、梅某、赵某某、尚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潘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江某、张某某、韩某某、高某某、李某壬、张某某的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刑某判决书、现场拍照、丁某原审材料、张学忠原审材料、张克礼笔记本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2、2005年6月26日,被告人刘某丁某张现领、戚某义(别名戚X)等人在自由曙光歌厅唱歌,因刘某某朋友戚某义与同在该歌厅唱歌的夏某的朋友张东升等数人发生殴斗,张现领被打伤,刘某丁某即命令梁园分局防暴、刑某、派出所等单位出动警力包某自由曙光歌厅,将夏某等人带回刑某队,当夜将夏某以涉嫌寻衅滋事刑某拘留。后刘某丁某织温某等人成立专案组,将商丘市X路戚某义所提供的一处民宅作为办案地点,2005年7月1日上午将夏某从看守所外提至该处,刘某丁某领闫某仑、雷某己、马某等人赶到该处,对夏某进行殴打。
2005年7月14日,“6.26自由曙光”寻衅滋事案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范某被抓获后,专案组在戚某义所提供的民宅内对二人进行审讯时,被告人刘某丁某领张现领、雷某己、马某等人到场对二人实施殴打。致使夏某一审被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某年,二审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夏某、李某某陈某某、范某陈某某、证人张某某、任某某、李某某、杜某、吴某癸、闫某某、温某、戚某某、雷某某证言;书证刑某判决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09年12月下旬,刘某丁某知王某河的亲戚某某某升(已判刑),并授意杨某某升联系王某河(1999年梁园区X乡故意伤害致死刘某某乾案涉嫌人员)的女儿王某(已判刑)让王某河躲藏,后杨某某升和王某将王某河藏匿在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一出租房内。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丁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朱某、韩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尚某某的证言;书证杨某某升的电某通话记录、证明、说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五)包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6年初,被告人刘某丁某某某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局长期间,张付振(已判刑)因参与多人寻衅滋事犯罪两次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抓获,因张付振系陈某某忠所经营的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陈某某忠为张付振曾找到刘某丁某人说情。最终案件均以调解结案,张付振当时未受到刑某追究。2008年12月,张付振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他团伙成员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刑某追究。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丁某述、证人张某某、陈某某、丁某、陈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高某某、蒋某、潘某、孙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尚某某、季某某、杨某某证言;书证张东振寻衅滋事,打伤刘某某、王某绪、张长江、刘某某刚、张树领等的卷宗材料及(2008)商梁刑某字第X号刑某判决书;梁园公安分局党委会议记录;情况说明;徐晓淼死亡原因的法医学鉴定;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六)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8年底,被告人刘某丁某防身为名将雷某己(已判刑)非法持有的猎枪一支、猎枪子弹十发要走,非法持有,后交给其妻裴某庚(已判刑)保管,一个月左右后安排其侄子刘某某将枪归还给雷某己。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丁某述;证人裴某庚、刘某某、雷某己、雷某己、任某某、裴某某的证言;书证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检验鉴定报告及枪支照片;河南某公安厅刑某科学技术研究所(豫)公(刑)鉴(痕)字(2010)X号枪弹复核鉴定书及枪支照片;河南某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刑某判决书的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丁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某逼供,其行为已构成刑某逼供罪;梁园分局抓获张付振时,张付振等人已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刘某丁某为公安局局长,应当知道张付振等人系有组织的犯罪,但仍然在熟人说情下对张付振予以包某、纵容,其行为已构成包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经查,刘某丁某解总资产中应去掉114万元及房产中有80万元系裴某庚出资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刘某丁某解的苹果服装店、写河魂专题片、卖北京字画、黄岩字画、做化肥生意、推销字模、电某、住院收慰问金等收入,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丁某某纵容侯某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无充分证据证实,该款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某逼供罪、包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私藏枪支罪不能成立,刘某丁某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刘某丁某法私藏枪支,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某》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丁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某一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某年;犯刑某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某年;犯包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某年;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某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某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某七年。
(刑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某一日,即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27年5月20日止)
二、涉案车辆丰田豫x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刘某丁某源不明财产141.x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某平
审判员王某娜
审判员史群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某新
杨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