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9月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至9月1日,被告人胡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本村村南自家地里任意采伐杨树141株。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鉴定,涉案木材面积为30.0424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何某、曾某、王某、田某、马某证言;3、户籍证明;4、叶县林业局证明;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扣押清单;7、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30.0424立方,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则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2011年9月4日起至2012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胡某溶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