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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尚绍彬与被上诉人赵某、原审被告周某、原审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绍彬。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何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王某丙

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何某

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何某

上诉人尚绍彬与被上诉人赵某、原审被告周某、原审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尚绍彬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胜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姬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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