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尚绍彬。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何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王某丙
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何某
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何某
上诉人尚绍彬与被上诉人赵某、原审被告周某、原审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尚绍彬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胜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