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颜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颜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被告颜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X镇X村X号,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颜某某的住所地在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本案应由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颜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世明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