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新密市X乡政府劳动保障所所长,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2011年4月2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康某不服,以原判认定其骗取国家对大中型沼气池补贴款20万元人民币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平
审判员钱红军
审判员钱基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