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男,职工。
被告曹某,女,农民。
原告尹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2011年6月13日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某、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逾期未到庭应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4月认识,同年5月3日举行订婚仪式,12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元月3日举办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感情一般,由于相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生活中聚少离多,经常吵架,2010年元月5日被告回居娘家至今不归,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合好无望。现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曹某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尹某与被告曹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4月认识,同年12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元月3日依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夫妻关系一般,同年元月5日被告以回娘屋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随后被告娘家父母及原告多方寻找至今音讯全无,现已近二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某、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逾期未到庭应某。
另查,2010年3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同年11月1日撤回离婚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结婚证,当地镇X区居委会,被告镇村委会证明,被告曹某父母及被告之母当庭陈述在卷可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第三天被告以回娘家为由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足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应某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与被告曹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晓珍
审判员靳西养
审判员孙兴盛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孟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