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10年12月24日被徐州市X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徐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单理想、被告人胡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军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苏x号两轮摩托车,沿徐州市X镇道由东向西行驶至8KM+500M处时,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做到安全驾驶,与行人谢长君发生交通事故,致谢长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胡某军弃车逃逸。经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胡某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胡某军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军已与被害人谢长君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