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庞志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x型工程施工电梯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x型工程施工电梯一台,电梯租金每月4500元,从2010年3月1日起计算至9月30日,租金共计x元。被告支付原告租金x元,剩余租金未付,电梯未归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x元并返还全部电梯设备。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名字为“李某”,被告对此提出异议并提交身份证证明其名字为“李某权”,原告所诉被告名字与被告实际名字不符,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