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路三原段。
法定代表人屈XX,该公某经理。
被执行人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与X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执行标的为x元。申请人XX公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x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XX公某于2011年11月1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