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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XX与XX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X路。

被执行人XX保某,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负责人都XX,该支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XX与XX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9217.57元。申请人李XX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9217.57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XX于2011年11月2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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