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xx诉被告秦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陇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陇县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郭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陇县X镇xx村X组。

被告秦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陇县X镇xx村X组。

原告张xx诉被告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初关系一般,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我双方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我们共同去西安打工,被告于2010年3月份以看望母亲为名外出,至今未归。我多方查找无下落。现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我彩礼款x元。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初关系一般,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双方共同去西安打工,被告于2010年3月15日以看望母亲为名外出,在2010年5月10前曾与原告电话联系过三次,后杳无音讯,至今未归。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其彩礼款x元。

另查,秦xx陪嫁物品有21寸康佳彩色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自行车一辆,被子两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温河村村委会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衡量标准。须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四个方面进行审查。本案中原、被告虽婚前了解不够,但婚后共同去西安打工,并能和睦相处,被告以看望母亲为名外出至今未归仅致夫妻关系淡漠,而被告外出不归的原因至今不明。原告仅以被告外出不归为由要求离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告能以积极态度找寻被告,被告返家后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峰

代审判员金江博

代审判员魏文斌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严成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