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主要负责人仇XX,该公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苟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x.88元。申请人苟XX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苟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1年8月31日书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