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穆某甲,
委托代理人:高凤泉,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福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已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鲁某,
第三人:穆某乙,
第三人:穆某丙,
第三人:穆某丁,
第三人:穆某戊,
第三人:穆某己,
第三人:穆某庚,
第三人:穆某辛,
第三人:穆某壬,
原告穆某甲与被告沈阳市福广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鲁某、穆某乙、穆某丙、穆某丁、穆某戊、穆某己、穆某庚、穆某辛和穆某壬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赵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文彬主审、审判员徐杨参加评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穆某甲承担。
审判长赵钺
审判员徐文彬
审判员徐杨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