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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一终字第47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利达造纸厂。

第三人:于X,男。

上诉人王X、梁X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利达造纸厂、第三人于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东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X、梁X又以准备通过劳动仲裁方式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原诉讼请求,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梁X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东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王X、梁X撤回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X、梁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丽

审判员杨小薇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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