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1)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
上诉人郑X因与被上诉人刘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X又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X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丽
审判员杨小薇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吴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