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朝阳门外大街乙X号昆泰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告:辽宁北方报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
被告:保利(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新财。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北方报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保利(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徐文彬、代理审判员曾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赵钺
审判员徐文彬
代理审判员曾璐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