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廖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

委托代理人董淑萍,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廖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新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廖某于2010年12月29日签收了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由于上诉人廖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闫媛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