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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XX物业管理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X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XX物业管理合同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135.5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5月18日,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王XX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本院于2011年6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王XX银行存款5800元。2011年7月4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5135.55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5135.55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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