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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与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系原告王某乙之母。

法定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王某乙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克芳,淇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乙与被告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宋丽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3日下午5时左右,在淇县X路大市场对面,原告王某乙与被告陈某的朋友李倩电动车相撞,被告陈某到现场后,打原告的面部,至原告受伤并住院治疗。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王某乙与被告陈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王某乙医疗费500元,于2012年1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王某乙医疗费1000元,于2012年2月28日之前给付原告王某乙医疗费1000元,于2012年3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王某乙医疗费1000元,于2012年4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王某乙医疗费1500元,上述医疗费共计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某承担。

三、就本案争执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纠葛。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本院审查确认,已于2011年1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丽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侯博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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