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郝某、冯某、王某丙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又名郝X,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6月10日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乙,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丙,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6月10日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丁,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冯某、王某丙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李某乙、被告人王某丙及其辩护人李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11月28日,巩义市X镇山川煤矿发生一起工人井下死亡事件。时任巩义市煤炭局驻山川煤矿安全特派员的郝某、巩义市X镇派山川煤矿驻矿人员王某丙明知该矿发生安全事故而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致使山川煤矿2008年技改期间继续违规生产,导致2008年9月份该矿在生产时连续发生两起工人死亡事件。

2008年,被告人冯某任巩义市煤炭局煤管站派山川煤矿包矿干部期间,对山川煤矿在技改期间违规生产没有尽到监督职责,致使该矿在2008年9月份三天连续发生两起工人死亡事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冯某、王某丙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郝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持异议,同时认为郝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其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故请求对郝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冯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冯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持异议,同时认为冯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某丙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丙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持异议,同时认为王某丙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认罪态度好,建议对王某丙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4日,巩义市X镇山川煤矿发生一起工人井下死亡事件。时任巩义市煤炭局驻山川煤矿安全特派员的郝某、巩义市X镇派山川煤矿驻矿人员王某丙明知该矿发生安全事故而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致使山川煤矿2008年技改期间继续违规生产,导致2008年9月份该矿在生产时连续发生两起工人死亡事件。

2008年,被告人冯某任巩义市煤炭局煤管站派山川煤矿包矿干部期间,对山川煤矿在技改期间违规生产没有尽到监督职责,致使该矿在2008年9月份四天连续发生两起工人死亡事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冯某、王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郑某某、贺某某、姬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巩义市人民政府文件、巩义市煤炭管理局文件、巩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户籍证明、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作为巩义市煤炭局驻山川煤矿安全特派员,被告人冯某作为巩义市煤炭局山川煤矿包矿人员,被告人王某丙作为巩义市X镇政府派驻山川煤矿驻矿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该矿连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郝某、冯某、王某丙均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郝某、冯某、王某丙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郝某、冯某、王某丙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王某丙鹏

人民陪审员孙建一

人民陪审员张耐霞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宋琳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