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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原审第三人上海泛扬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未来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松林,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虎,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泛扬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占彪,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原审第三人上海泛扬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扬物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银娣、张松林,被上诉人王某丙的委托代理人赵虎,原审第三人泛扬物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占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河南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苏建刚

审判员刘冬凯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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