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未来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松林,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虎,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泛扬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占彪,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原审第三人上海泛扬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扬物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银娣、张松林,被上诉人王某丙的委托代理人赵虎,原审第三人泛扬物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占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河南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苏建刚
审判员刘冬凯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梁晨晨